通 知

发布时间:2016年08月17日
 

 

各县(市)、区社保局市局各处(室):

为了落实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印发<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石人社发[2016]7号)精神,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,自201681日起,在经办养老、工伤保险业务时,对已办理“三证合一”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,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、变更、注销、验证等业务时,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,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,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。